歐盟是世界上農產品出口的重要場所,而德國是歐盟體系中更先進的農業成員國,在現代農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。德國農業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四點。
1.高度的組織化。
德國是世界農業合作社的誕生地。早在1867年,它就制定了第一部《合作法》,后來進行了多次修訂和改進。農民可以通過參與農業合作社獲得以下經濟利益:
第一,減少生產和交易活動中的中間損失;
第二,在資金融資方面,可以免除過高的債務和利息風險;第三,共同享受農產品加工增值的好處;第四,大型農業機械和設施的共同使用;第五,通過農業內部分工,可以享受良好的種子供應、病蟲害防治、衛生防疫、機械維護技術培訓、信息咨詢等完善的社會化服務。
2.大力支持政策。
根據相關數據,歐盟的農業預算支出為439億歐元,約占歐盟共同財政支出的50%。至于德國,聯邦政府的農業支出約為100億歐元,而歐盟為德國的農業支出約為80億歐元。在180億歐元6%的農業社會政策被用來支付農民的養老金、醫療費、失業保險費等。此外,農民還可以從歐盟、聯邦和州獲得津貼,政府還可以通過津貼干預農業發展。例如,在2002年,大約40%的農民收入是通過銷售農產品從市場獲得的,大約60%的收入是從各級政府獲得的。
3.生態農業大力發展。
早在1924年,德國就提出了生態農業的概念,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:
第一,發展有機農業。現在德國是歐盟最大的有機食品市場。截至2011年底,德國共有225萬家農業企業從事有機農業生產,占德國農業企業總面積的7.5%和6.1%。德國還有近4萬家生產、加工和貿易商生產生態農業。二是出臺《生態農業法》,成立生態農業促進聯合會,促進和規范生態農業發展。要求加入協會的農業企業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使用化肥、化學農藥和除草劑。
4.靈活的土地管理。
德國農業生產在過去十年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,農業生產效率大大提高。德國非常重視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現代農業技術的應用。在大大提高農業生產力的同時,也堅定地遵循生態農業的道路,使農業可持續發展,形成農業人才培養農業生物多樣性的成功模式。
德國的農業規模也很高,但它不是這樣的,但也經歷了土地集中的過程,這可以為中國當前的農業土地改革提供經驗。早在1955年,德國政府就制定了《農業法》,允許自由出售和出租土地,使原來的小農場變成了一個更大的農場。20世紀50年代中期,政府開始實施《土地整治法》,調整小土地,使其成為一系列土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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